(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今天(4月15日),记者获悉,近日,常州一位老人在养老院内突发疾病,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及时将老人送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老人黄某于2020年10月入住常州一家养老机构,并与养老机构签订协议书及承诺书,其中协议书载明:入住期间,黄某生病需送医就诊的,在紧急情况下,公司有权决定直接送医院治疗。而另一份承诺书也载明:老人在入住期间,由于自身身体状况改变引起的所有可能的状况和结果,如生病、亡故等,均与公司无关。2021年7月某天凌晨3点10分,黄某突然从床上坠落。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邹玉星介绍:“当天凌晨3点17分左右,护理员发现黄某时,黄某已经呼吸困难、手脚抽筋,但没有直接拨打120,仅通知公司的负责人钱某,钱某以赶赴现场核实情况为由,还是仍未联系120。”
之后,钱某在无急救经验的情形下,按压黄某胸口,当确定无改善症状后,才拨打了120,此时距离发现黄某坠落已超过20分钟。最终,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黄某的家属将养老机构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养老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邹玉星说:“养老机构在发生紧急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拨打120,违反了及时救助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故对黄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此外,针对入住时养老机构与黄某签订的承诺书,法院也认定无效。邹玉星说:“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适格陪护人员,参照相关服务流程提供养老服务,系其应尽的合同义务,特别是对跌落摔倒等突发情况,应制定防范预案,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否则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责任。”
考虑到黄某因心律骤停导致死亡,该症状具有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以及较短的最佳抢救时间等因素,法院最后酌情认定:养老机构的迟延和懈怠行为,对黄某的死亡承担10%的过错责任。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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