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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遇用人单位注销,还能索赔吗?判了!
来源:羊城派     时间:2023-05-04 11: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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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吴静怡、曾舒、李洁

正常作业时受了伤,维权过程中却发现用人单位注销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他还能索赔吗?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劳动者老谢与某不锈钢餐具加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未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判决由经营者周某付还老谢双倍工资差额、工伤赔偿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多万元。

老谢于2018年7月入职周某开办并经营的某不锈钢餐具加工厂,是一名抛光工。2019年6月,老谢在车间正常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抛光机器抛伤。事故发生后,周某送老谢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老谢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

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老谢申请工伤无法进行,加工厂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9年12月,老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申请裁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审理期间,老谢获知周某已经将加工厂注销,同时,仲裁裁决不支持老谢的请求,老谢不服该裁决,遂将加工厂的经营者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加工厂系周某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在经营过程中招用老谢并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该加工厂已注销,但周某作为个体户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日起算,老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老谢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要求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及经济补偿金,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注销的,其经营者仍须承担相应责任。法官介绍,劳动者维权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注销的,仍然可以以个体户经营者、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进行维权,由前述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故当用人单位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何昱

校对 | 潘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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