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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合同约定不得仲裁 属于无效条款
来源:中工网     时间:2023-05-01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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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有这样的条款:“因劳动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只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于公司提供的各方面待遇都不错,我就没有计较上述条款,与公司签了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劳动合同。最近,我与公司就社会保险待遇和加班费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由于彼此多次协商无果,有人让我到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我碍于约定在先而犹豫不决。

请问:我究竟还能不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读者:王乔霞

王乔霞读者:

“不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解决的方式和处理的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之一。其中,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重要的救济方式,也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本案中,公司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条款,显然排除或剥夺了你的主要权利,无疑属于无效条款。你完全有权就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然,你要注意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午报潘家永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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